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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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鐵鑫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泰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