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俊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俊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於103年7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30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前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於102年3月13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