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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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貴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貴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貴雄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貴雄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4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23日(刑後尚須執行另案竊盜犯行,本院以
102年度簡字第7067號判決判決判處之拘役5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