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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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自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自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自來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林自來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㈠經本院以
101年度簡字第5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復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又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㈠至㈣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2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
102年1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日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
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