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貴樺受刑人即被告闕文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貴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李貴樺因受刑人即被告闕文笙違反藥事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4
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士林、桃園、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參以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之事實,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4月16日新北檢龍土10
3年執字第5345號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在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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