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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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信股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胘富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呈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雖於民國(下同)97年1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並未於上訴書狀上敘述上訴理由,本院已於97年1月9日以投院霞刑公96交訴50字第731號函要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該函文並於97年1月11日送達予上訴人,然上訴人迄今業歷月餘竟均未曾提出任何上訴理由,且本案上訴期間屆滿後又已逾20日,本院僅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令上訴人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呈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將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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