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佳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佳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肇事逃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經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而法務部已於109年1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1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11月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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