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9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97年3月1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花監違字第裁44-V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8月6日上午12時55分許,在屏東市○○路○○○號前,因其所有重型機車牌照000-0000號(業於84年3月31日註銷)懸掛於他車行駛經警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其確有「使用註銷牌照行駛」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臺幣6000元,並牌照扣繳。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重型機車牌照000-0000號業經註銷,而機車早已不知去向,但未報案,又本件騎車違規遭警舉發之人係乙○○,並非異議人本人,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及牌照扣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系爭000-0000號之牌照登記為異議人所有,並已於84年3月31日遭註銷乙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機車車籍查詢資料乙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惟於上揭經警舉發之時地,是由乙○○懸掛系爭遭註銷之牌照於其所有之KD-209235號機車車體上行駛,而KD-209235號機車車體本為 謝爭勝 所有,後贈與乙○○之父,嗣由乙○○繼承等情,業據證人乙○○於本院結證明確,並有屏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佐,準此,可知本件使用註銷牌照行駛之汽車所有人是乙○○,而非異議人。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異議人,尚有未洽,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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