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 瑪莉 」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723號被告甲○○賭博一案,前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日期滿。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莉」IC板1塊、賭資新臺幣(下同)1,620元,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誤載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賭博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3月7日以96年度偵字第372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7年4月1日期滿,而該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電玩小瑪莉」IC板1塊、賭資1,620元,為被告甲○○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有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