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65號聲明人甲○○
之2己○○戊○○丙○○乙○○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子女 吳安順吳來春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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