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二年及一年,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字第○九九九○四二六八五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一)因犯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確定;
(二)因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上開(一)所示緩刑,因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裁定宣告撤銷;上開(一)、(二)所示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四六七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確定,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入監執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六度聲減字第四○二○號裁定,上開(一)所示偽造文書罪、上開(二)所示業務侵占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六月,並裁定上開(一)、(二)所示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三)又因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應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接續上開(一)、(二)所示三罪執行,目前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於九十九年十月一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九九九○四二六八五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矯司字第○九九九○四二六八五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