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49號聲明人乙○○
甲○○
樓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限定繼承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平均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又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民法第1138條、第11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8年4月15日死亡,聲明人乙○○、甲○○為被繼承人丙○○之姪,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明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1份在卷可稽,固堪信為真實。惟聲明人乙○○、甲○○為第三順序繼承人鄔桂香之子,無民法第1141條代位繼承之適用,並無繼承權。故聲明人乙○○、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家事庭法官李芳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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