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伍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