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控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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