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緝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訴緝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謝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柒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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