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高雨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東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到期利息新臺幣119,168元及違約金6,320元之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