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65號原告 林永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安 被告 曾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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