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原告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被告 陳文慶
陳純純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被告 陳純碧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05,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208元。原告起訴僅繳納5仟元,尚應補繳248,208元,經本院於100年8月22日開庭時喻知原告繳納鑑價費用與訴訟費用,惟原告並未繳納,並於100年11月25日具狀表示無力繳交鑑價及裁判費用等語,依前揭法條,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