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07號
聲請人 陳思伃黃瓊 .代理人 陳丕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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