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6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瑀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869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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