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79號反訴原告即 周瑞昕 被告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辜淑惠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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