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王鳳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27條已約定,因契約涉訟時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屬兩造合
意之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