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33號
原 告 邱惠敏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永賢
陳淑珍
右原告與被告 趙耿綸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