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職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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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五刑事判決,應對上訴人甲○○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代為送達,茲據覆稱該上訴人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並繳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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