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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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55號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被告 邱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白河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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