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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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 汪忠乾
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
相對人 黃智祥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750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750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民國108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750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之被告,現此案上訴於第二審審理中,相對人即原告於本案第一審第一次開庭時,就系爭建物何時購買、購買金額等問題均無法回答,為確認相對人當時之陳述,俾後續訴訟之攻防,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750號遷讓房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查聲請人所主張本案第一審之第一次開庭期日為108年8月2日,故聲請人請求交付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 第三庭 法官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