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經本院於98年11月6日以98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惟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為裁定之法院誤載為「法官林蕙芳」,應更正為「審判長蔡榮澤、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