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華洋國際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台灣華洋國際開發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相對人台灣華洋國際開發顧問有限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如有,請陳報清算人姓名。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