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13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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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13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告 蕭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9月29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624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月19日起
至民國94年7月1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
自民國94年7月19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1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