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被 告 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蘇美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叁佰肆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叁萬伍仟叁佰
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