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01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被 告 朱銀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0元,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