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賴淑惠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關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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