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司調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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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錦平黃錦益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錦平之債權人。相對
人黃錦平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三樓之5房屋)之所
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黃錦益,疑有民法第24
4條等規定之情事,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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