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4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何海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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