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4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何海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閔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4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何海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