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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