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二六號
再審原告 孫燕 謀改名孫燕再審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訴之聲明:
一、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二、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原告前與再審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與畢業證書事件,經貴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以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0五號判決確定,因東方工專已經嚴重的發了偽證修業證書給學生,那我這做學生的當然只有告到法院跟他要畢業證書,那這有什不對?如果不告的話,那我不是從此以後拿偽造(偽修業證書)在做人做事了,且你們法院也總不能叫你的老百姓拿偽證出去做人做事吧!
二、(1)而迄今已事隔30多年了,且其代理校長卻說因時日久遠,長達30年之
久,所以畢業證書就不給了!因為時效十五年之問題,對不起!可是本人是訴願打上來的呀!因而本人才要在法院內跟他拿此畢業證書,因為本人深怕再次拿到偽證,因而才要求要在法院內跟他拿,因在法院內,我人不信他敢在法院內隨便發一張偽證給我。且畢業證書亦應無法律時效的。是否如此,且其東方工專,我人現今也不能再回去了,因七十三年那張簡便行文表上,不是清楚的說明了嗎?因上次我返校時,是返校去找老師和學生的,他就已經偽文說本人是返校埋設定時炸彈,那我如今如果再回去的話,那他不知要說我是返校埋設定時原子彈或定時氫彈了。且其代理校長這種說法不是正好犯了任意扣留學生證件,長達30年之久,以便日後實行政務暗算。因為如此,今既發現上述新證據。
(2)且其賠償費拾萬元,是因東方工專發偽證給本人,因而使本人蒙受重大損失,因而才只要求附帶新台幣拾萬元做為賠償。因為如此,今既發現上述新證據,自雖甘服該確定判決。
(3)且被告再告原告怎,均沒有證據哦!而我原告在告他都有證哦!
三、檢附上開孫員在東方工專內所有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貴院鑒核,判決如訴之聲明。
(一)主旨:本人最主要告他是告註冊組長故意發偽證給本人。且其代理校長說因時日久遠,所以證書就不給了!那這樣正好碰上其代理校長任意扣留學生畢業證書,長達30年之久,以便日後好實行政治暗算呀!至於他什麼地方偽(即為造型原理和實習等跟我寫了兩次,上面一次還蓋一個校對章,可見他已經校對過了!)(即為修業證書上)即為故意,且學籍表亦是啦!(一樣啦!)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東方工專學期成績單(影本)。
二、東方工專修業證書(影本)。
三、東方工專學生學籍表一張。
四、東方工專與本人之民事答辯狀一份3張。
五、高雄縣警局簡便行文表一紙。以上均為影本,共7張。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徐美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楊銘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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