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促字第20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二0七二三號
債權人乙○○債務人 吳森江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債務人欄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森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