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肆月;又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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