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1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主文甲○○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肆月;又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