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66號聲請人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瑋文 代理人 鍾治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朱崴國際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2月10日│57,866元│AD0000000│││公司 朱延均 │春分行││││├──┼────────┼──────┼───────┼─────┼─────┤│002│漢永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1月10日│10,290元│DD0000000│││滕 劉筱玲 │信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