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 黃梁愛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三日內以書狀詳為說明保險金額、未到期保費之計算,與各該契約條款之約定,並提示各項申請書、計算書之原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