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施雯娟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莊明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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