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請上訴更為審判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請人 黃鵬榮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審判決(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五號),聲請上訴更為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請人黃鵬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判決(一0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更為審判,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段景榕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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