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