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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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 黃長妹 訴訟代理人 陳銘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包春桂 、 徐錦田 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佔用系爭土地○○○鄉○○段新城小段101-14地號)之面積為何(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並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該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