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明及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明及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九一一號),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及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及聲請人魏高明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疑義、聲請法官迴避,為法所不許。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陳宏卿法官蔡國在法官吳三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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