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耀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4月25日103年度交易字66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耀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耀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以103年度交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3年5月2日送達於被告本人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