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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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附件一覽表所示各該案件,其「宣告刑」部分,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詐欺案件之犯罪日期欄,應補充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前某時〈聲請書僅載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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