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60號上訴人 蔡明興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蔡明興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6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瑕疵,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