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69號原告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德純 律師
陳希佳 律師 劉志鵬 律師被告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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