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1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民國)│(民國)│(新臺幣)│├──┼───────┼──────┼──────┼──────┤│01│德諾企業股份有│81年11月30日│82年3月31日│25,000,000元│││限公司、 陳田義 ││││││、 陳吳芳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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